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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2019-06-29 00:00:00 1743

一、适用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二、适用对象

与流动人员工作、学习、生活相关的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招聘、入党、出国等事由需要,政审(考察)有关人员档案。

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五、办理要件

1单位政审(考察)介绍信,必须申明政审(考察)人姓名、人数、政治面貌;被政审(考察)人姓名和政审(考察)理由

2政审(考察)人员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事流程

1提交单位政审(考察)介绍信、出示政审(考察)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工作证),办理政审(考察)审批手续。

2经审核批准政审(考察)的,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或档案中的部分材料,安排政审(考察)单位到指定的阅档室查阅档案。

3政审(考察)单位如有需要必须摘抄、复制、拍照档案材料的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单位摘抄、复制的有关内容与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注明材料摘(出)自本人档案,并加盖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专用章。

4查阅完毕,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失散、无损坏后送回库房。

5政审(考察)人员在查阅人事档案登记表上登记、签字。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业务流程图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