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
二、适用对象
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人事档案,因入党、考研、报考公务员、调动工作、求职择业、参军入伍等原因,要求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四、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五、办理要件
1.存档凭证或本人身份证;
2.要求出具证明的手续(依据)。
六、办事流程
1.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示存档凭证(或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提交索要证明材料单位的函件或由经办人说明索要证明的理由。
(2)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据本人档案实际记载和有关材料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
2.出具现实表现类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示存档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索要证明材料单位的函件,提交当事人现工作单位提供的鉴定证明材料。
(2)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据本人档案实际记载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