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二、适用对象
1.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查(借)阅有关人员档案。
2.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招聘、入党、出国等事由需要,查(借)阅有关人员档案。
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五、办理要件
1.单位查(借)档介绍信或查(借)档函原件,必须申明查(借)档人姓名、人数、政治面貌;被查(借)阅人姓名和查(借)档理由;
2.查档人员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
3.借档人员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被借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事流程
1.出示单位查(借)档介绍信或查(借)档函原件、查(借)档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工作证)。符合查(借)阅档规定的,办理查(借)阅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仅可依据档案向查(借)阅单位介绍被查(借)阅人的有关情况。
2.经审核批准查(借)阅的,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或档案中的部分材料。查阅档案的,安排查阅单位到指定的阅档室查阅档案;借阅档案的,办理借出登记手续。
3.查阅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复制、拍照档案材料的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单位摘抄、复制的有关内容与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注明“材料摘(出)自本人档案”,并加盖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专用章。
4.查(借)阅完毕,库房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失散、无损坏后在查(借)阅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