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二、适用对象
1.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调档。
2.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调档。
3.因升学、入伍等需转出档案的。
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五、办理要件
1.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调档函原件;
(2)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调档函原件;
(3)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录取院校调档函原件;
(4)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2.存档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和代办人双方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3.人事代理立户单位存档人员转出档案的,需立户单位出具同意转出证明。
六、办事流程
1.持相关材料到档案管理服务窗口办理转出手续。同时办理其他人事代理业务(如户口、社保、党员组织关系等)的,须先到有关窗口办理户口、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或待转出手续,社保办理停保手续后,再申请档案转出。
2.经审核符合转出条件的,将上述档案转出材料一并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对、整理,形成档案材料清单并密封。办理转出登记后,连同《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等一并转出。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