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明电〔2020〕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有关精神,扶持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企业发展,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就业工作,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
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新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新招用员工数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新招用员工数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焦作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焦作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
3.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持相关材料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协调社保部门核查申请补贴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查验劳动合同以及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等身份信息,对审核无误的资料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拟享受补贴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对象
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5.企业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持相关材料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协调社保部门核查申请补贴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查验劳动合同以及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等身份信息,对审核无误的资料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拟享受补贴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职业介绍补贴
(一)申请对象
经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其免费为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补贴标准
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就业3个月以上人员花名册;
3.五类人员身份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五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工资发放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持相关材料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查核人力资源机构服务许可证、登记状态和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应协调社保部门核查申请补贴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查验劳动合同以及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等身份信息,对审核无误的资料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拟享受补贴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通过门户网站、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补贴政策解读工作,同时,各县区要摸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数量,确保补贴对象精准,最大限度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资金监管。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可持续。市人社、财政部门将随机抽查申报情况,凡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取消补贴享受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做好统计工作。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三项补贴的受理工作,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报至市人社局就业创业科。要建立统计台账(附件),并于每月25日前将统计台账报市人社局就业创业科汇总。
联 系 人:苏俊奎 周 莉
联系电话:2118858 2118859
电子邮箱:jycjbgs163.com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2.焦作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3.焦作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4.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6.焦作市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
7.焦作市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8.焦作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
附件2
焦作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 法人 代表 |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申请补贴人数 | 申请补贴 金额(元) | ||||||
申请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审核无误,核定申请补贴 人,补贴资金 元。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 复审意见 | 同意发放补贴 人、补贴资金 元。
(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本表应附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应缴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附件3
焦作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签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 社会保险缴费起止月份 | 申请补贴金额(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附件4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申请社会保
险补贴人数 | 申请社会保
险补贴金额 | 养老保险 | |||
医疗保险 | |||||
失业保险 | |||||
其他社保 | |||||
申请理由及信用承诺 |
负责人: 经办人: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单位本次申请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人(详见名单),建议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元、医疗保险补贴 元、失业保险补贴 元,其他保险 元,合计 元。
盖章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 复审意见 | 经复审,该单位本次申请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人,决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元。
盖章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申请条件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政府购岗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应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注:此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本表应附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应缴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附件5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就业创业证 编号 | 社会保险费 缴纳期限 | 申请补贴 金额 | 其中: | |||
养老 保险 | 医疗 保险 | 失业 保险 | 其他 社保 | |||||||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单位(盖章) :
附件6
焦作市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承 诺 书
本机构符合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及条件,现向补贴审核机构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本机构已合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提供的花名册人员均由我单位职业介绍后实现就业;
3.提供的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证件材料、虚报冒领等欺瞒行为,自愿接受下列处罚:
(1)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补贴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补贴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补贴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单位: (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焦作市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年第 季度
申请单位名称 | (盖章) |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号 | 社会保险证号 | ||
开户银行 | 基本户账号 | ||
介绍就业人数 | 其中: 就业困难人员 | ||
申请补贴总额 (大写) | |||
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人,补贴金额 元。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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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审核意见 |
符合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人,补贴金额 元。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本表应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应缴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证明、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
附件8
焦作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
职业中介机构名称(盖章): 年第 季度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号: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困难类别 | 推荐就业时间 | 就业单位 名称 | 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证号 | 岗位 | 联系电话 | 本人签名 | 人社局核实情况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