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二、适用对象
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流动人员。
三、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
五、办理要件
档案补充材料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2623-2016)所载明的档案材料范围。
六、办事流程
1.持存档凭证或身份证原件,以及档案补充材料到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2.补充材料符合归档条件的登记后归档。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业务流程图